時間:2010-04-18 點擊: 次 來源:互聯網 作者:不詳 - 小 + 大
(一)存貨人的義務 1.告知義務 存貨人的告知義務包括兩個方面:對倉儲物的完整明確的告知和瑕疵告知。所謂完整告知,是指在訂立合同時存貨人要完整細致地告知保管人倉儲物的準確名稱、數量、包裝方式、性質、作業保管要求等涉及到驗收、作業、倉儲保管、交付的資料,特別是危險貨物,存貨人還要提供詳細的說明資料。存貨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存貨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存貨人未明確告知的倉儲物屬于夾帶品,保管人可以拒絕接受。 所謂瑕疵,包括倉儲物及其包裝的不良狀態、潛在缺陷、不穩定狀態等已存在的缺陷或將會發生損害的缺陷。保管人了解倉儲物所具有的瑕疵可以采取針對性的操作和管理,以避免發生損害和危害。因存貨人未告知倉儲物的性質、狀態造成的保管人驗收錯誤、作業損害、保管損壞由存貨人承擔賠償責任。在訂立合同時,必須預先告知保管人。 2.妥善處理和交存貨物 存貨人應對倉儲物進行妥善處理,根據性質進行分類、分儲,根據合同約定妥善包裝,使倉儲物適合倉儲作業和保管。存貨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向保管人交存倉儲物、并提供驗收單證。交存倉儲物不是倉儲合同生效的條件,而是存貨人履行合同的義務。存貨人未按照約定交存倉儲物,構成違約。 3.支付倉儲費和償付必要費用 存貨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按量地支付倉儲費,否則構成違約。如果存貨人提前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不減收倉儲費。如果存貨人逾期提取,應加收倉儲費。由于未支付倉儲費,保管人有對倉儲物行使留置權的權利,即有權拒絕將倉儲物交還存貨人或應付款人,并可通過拍賣留置的倉儲物等方式獲得款項。 倉儲物在倉儲期間發生的應由存貨人承擔責任的費用支出或墊支費,如保險費、貨物自然特性的損害處理費用、有關貨損處理、運輸搬運費、轉倉費等,存貨人應及時支付。 4. 及時提貨 存貨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時將倉儲物提離。保管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安排倉庫的使用計劃,如果存貨人未將倉儲物提離,會使得保管人已簽訂的下一個倉儲合同無法履行。[Ok3w_NextPage] (二)存貨人的權利 1.查驗,取樣權 在倉儲保管期間存貨人有對倉儲物進行查驗、取樣查驗的權利,能提取合理數量的樣品進行查驗。由于查驗,當然會影響保管人的工作,取樣還會造成倉儲物的減量,但存貨人合理進行的查驗和取樣,保管人不得拒絕。 2.保管物的領取權 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但存貨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 3.獲取倉儲物孳息的權利 《合同法》地377條規定:“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可見,如果倉儲物在保管期間產生了孳息,存貨人有權獲取該孳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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