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4-16 點擊: 次 來源:互聯網 作者:不詳 - 小 + 大
倉儲合同的訂立,是存貨人與保管人之間依意思表示而實施的能夠引起權利與義務關系發生的民事法律行為。訂立倉儲合同,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指作為倉儲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在法律上地位一律平等。無論誰為存貨人,也不論保管人是誰,雙方均享有獨立的法律人格,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思,雙方是在平等基礎上的利益互換。 2.公平及等價有償原則 該項原則原本是一項經濟原則,是價值規律的要求。等價有償原則,要求倉儲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依價值規律來進行利益選擇,禁止無償劃撥、調撥倉儲物,也禁止強迫保管人或存貨人接受不平等利益交換。合同雙方都要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享受相應的合同利益。 3.自愿與協商一致的原則 自愿意味著讓存貨人與保管人完全地依照自己的知識、判斷去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協商一致是在自愿基礎上尋求意思表示一致,尋求利益的結合點。存貨人與保管人協商一致的約定,具有與法律同等的約束力。倉儲合同的訂立只有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最充分地體現出雙方的利益,從而保證雙方的依約定之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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