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0-04-15 點擊: 次 來源:互聯網 作者:不詳 - 小 + 大
倉儲合同的標的是倉儲保管行為,其為倉儲合同關系中存貨人與保管人的民事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包括倉儲空間、倉儲時間和保管要求,倉儲人要為此支付倉儲費。 倉儲合同的標的物是倉儲物,是倉儲合同標的的載體和表現。作為倉儲合同標的物的物品,一般沒有太大限制,無論是生產資料還是生活資料,無論是特定物質還是種類物,抑或可分物與不可分物,都可以成為倉儲合同的標的物。但是,就不動產而言,它不能成為倉儲物,因為倉儲保管合同之目的在于對物的安全儲存,保管人要在存儲期限屆至時完好地返還存貨人所儲存的貨物,倉儲物若為不動產則無從談起存儲,所以,倉儲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而不能為不動產。至于一些易燃、易爆、易腐爛、有毒的危險品等,以及一些易滲漏、超限的特殊貨物,只需存貨人與保管人在訂立倉儲合同時約定一些必要的特別倉儲事項即可。另外,貨幣、知識產權、數據、文化等無形資產和精神產品也不能作為標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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